律师说法
已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物管方应承担损失
四川丰宜(成都)律师事务所平京律师认为,本次事件的关键点在于,汪先生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本次事件中汪先生按物业要求按照惯例向其交付了代表车辆控制权的车钥匙,个人认为双方之间已构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汪先生既然已经缴纳了车位管理费,那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车辆及车上物品的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汪先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认为,盗车男子在保安处取得车钥匙,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内被偷,无论如何物业都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具体责任如何认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汪先生应继续关注警方破案进度,同时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春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