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与陈某某是黄昏恋,二人恋爱期间,男方在女方女儿购房时先后出资50余万元,后因矛盾纠纷,二人分手,男方搬离居住房屋。
那么,男方的出资行为是“赠与”还是女方女儿及丈夫的不当得利?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女儿及丈夫获得利益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返还不当得利。据悉,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该判决。
2013年,年满60岁的蔡某某与50岁的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陈某某女儿胡某某贷款购买一套房屋,首付款20万余元,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基于共同生活意愿,蔡某某于2014年向胡某某先后转款12万元、11万余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于2016年支付房屋装修费、家具家电费29万余元。2016年10月,蔡某某与陈某某、胡某某及胡某某丈夫万某一同入住涉案房屋。
2019年9月,蔡、陈二人产生矛盾,解除恋爱关系,蔡某某遂搬离涉案房屋。后蔡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新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某、万某、陈某某返还购买房屋所有款项。
案件庭审中,被告胡某某、万某、陈某某辩称,蔡某某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行为是有意为之,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本质为赠与,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含义。
新都法院认为,蔡某某出资购买、装修涉案房屋是基于与陈某某的恋爱关系以及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且花费金额巨大,超越了正常人际关系间的赠与数额,认定为赠与与常理不符,故胡某某、万某、陈某某提出的赠与主张不予采信。
而本案中,胡某某、万某获得利益的原因是蔡某某为获得涉案房屋居住权,但双方发生纠纷后,蔡某某丧失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胡某某、万某获得利益的原因也因此消失,构成不当得利。由于蔡某某实际上享受了一段时间的涉案房屋居住权,在此期间,胡某某、万某并未构成不当得利,且房屋装修、家具家电价值有一定折旧,故对该部分金额酌定为20万元。因此综上所述,故判决胡某某、万某返还蔡某某43万余元。后该案件又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通常情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但不当得利也存在特殊情形,即得益者受益的法律原因消失,得益者也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原告出资的目的在于维系与被告陈某某的恋爱关系以及与被告3人共同居住。但这一目的因与被告陈某某分手未能实现,而被告继续保有其所得利益,故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醒:要合理谨慎行使财产处分权,即使处于亲密关系,也要对大额资金往来相关证据妥善保存,提高抗风险能力。
红星新闻记者胡挺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