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拿到其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将死者所在的用人单位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这样的诉求合理吗?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宗案子。
法院认为: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向用人单位获得双重赔偿。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系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职员。2016年9月13日10时,刘某某驾驶小型客运车辆送货途中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2016年10月,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月,成都市新都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了刘某某的工亡待遇审批,确定了其工亡待遇总金额为64万余元。而刘某某的家属认为,刘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之一是商贸公司指令其用客运机动车载货违反了相关规定,而承担主要责任导致其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减少,公司应当对其减少的赔偿款予以赔偿,遂向新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商贸公司赔偿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因之一,确为商贸公司默许或者指令其使用客车载货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司存在过错,但刘某某驾驶客运机动车载货系工作任务行为,该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向用人单位获得双重赔偿。因此法院驳回了刘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单位已尽义务买工伤保险
员工不能再主张民事赔偿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用人单位为分散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风险已为单位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赔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损失,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其他民事赔偿不能重复主张。
若工伤职工受到的侵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此时第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即便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向用人单位主张了工伤保险待遇,仍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遇到因工伤需要主张相应赔偿时,应分清相应的责任主体,避免诉累。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