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居民住宅楼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2021-07-14 09:03:34来源:成都日报编辑:覃贻花

目前,《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一办法明确了哪些油烟污染防治责任?哪些餐饮服务项目可以不受禁止选址的限制?禁止选址的清单怎么起作用?……市城管委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处负责人对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解读。

哪些地方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居民住宅楼、未设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均禁止

《办法》明确,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均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该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相关国家标准设置的。”该负责人表示。同时,还明确了不受禁止选址限制的餐饮服务项目,即是不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如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按照《办法》,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拟订本辖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禁止选址清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照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填写承诺书,对禁止选址清单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对销售或租借开办餐饮的情况也进行了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而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禁止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油烟排放有哪些要求?

餐饮油烟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

《办法》明确,餐饮油烟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排入民用烟道、下水管道或通过私挖地沟等方式进行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视为油烟排放超标。

该负责人称,经实地调研发现,烟道设置不规范是引发油烟污染问题的重要原因。为此,《办法》规定:一是在新建、改建过程中应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二是设计单位在建设施工图中应当对专用烟道予以标注。三是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四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烟道设置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对是否按图施工进行把关,发现未按图设置专用烟道的,不予验收合格。

对排放口也进行了设置规范,可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物在结构上应当有专用烟道,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在成都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烧烤类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炭改电,火锅类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气改电。

禁止区域以前开办的餐饮业怎么办?

按要求整改或调整经营业态

那么,《办法》实施后,禁止区域以前开办的餐饮业怎么办呢?

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物业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积极按照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整改,使油烟达标排放;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油烟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调整经营业态。

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

据了解,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配套建设油烟集中收集和净化设施。烟道应该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街道(镇)日常监管职责是哪些?

明确部门职责和责任主体

据介绍,《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工作要求,理清了相关部门管理和执法职责,重点就生态环境、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科技等部门在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并细化。

《办法》明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应当按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和烟道进行清洗、维护、保养;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一方面,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证照办理、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清洗记录等情况进行巡查;另一方面,及时报告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引导不符合经营场所选址条件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限期调整业态,规范经营。而社区、村委会则对本区域内的油烟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并向上一级报告;物业则应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违规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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