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作客“民生直通车”

2013-11-25 15:49:4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

    忘带驾驶证不能一概认定为“无证驾驶”行为

    此前孙杨“无证驾驶机动车”案件引发了网民对“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认定的热烈讨论和关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宣法处法制科民警谈军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首先,什么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理清法律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谈军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考试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其次弄清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具体含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概念出自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它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上的概念。实践中,大家习惯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统称为“无证驾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即相对人未参加机动车驾驶的理论、技能和文明素质等培训,未通过相关考试以及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二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包括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

    对于,当事人称忘记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无证驾驶”行为,谈军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执法实践中,如果驾驶人在执法现场无法出示驾驶证,声称是有驾驶证的,我们可以通过‘警务通’等信息化执法设备到数据库中查询,如果其有驾驶证,可按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到200元的罚款。如果无法查询到其是否有驾驶证,可以先按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根据其具体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另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丢失、损毁、依法被扣留、记分达到12分以及逾期未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认定是“无证驾驶”行为。 ”

    处罚情况参照(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国务院法制办在回复《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的函》时,明确规定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我省通常处三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7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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