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调查:成都去年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八成是“超标”车 五大违法系诱因

2014-02-11 17:57:1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

    【分析】

    驾驶门槛低 缺乏安全意识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知识普遍存在盲区。”民警分析道,表面上看,电动自行车买到就能开,不需要考取驾照,其实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需要掌握必要的道路交通知识,比如转弯要提前打开转向灯、应当走非机动车道、不要违法装载行驶等等,还要随时掌握车辆性能和车况,不比驾驶机动车要求低。现状却是许多中老年人、中小学生都骑电动自行车,但很多人连转向灯的位置都不知道,或者根本就不会使用,在行驶中怎么方便就怎么走,交通安全隐患极大。

    “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淡薄。”事故高发的原因还在于,电动自行车骑乘人没有经过统一的培训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及交通知识缺乏基本的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淡薄。由于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没有上牌,加上管理法规不完善,即使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只能以非机动车条款来处罚,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重视车辆违法。电动车骑乘人闯信号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道、违法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随处可见。

    【案例】

    3起“电马儿”致人死亡事故 骑车人担主责

    在去年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中,民警选择了3起典型事故予以解析。3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当事人均自认为自己驾驶的电瓶车是非机动车,不用考驾照,使用也方便,即使与别人发生些小擦挂也不会造成多大的后果。但实际上,无证驾驶未上牌的机动车,由于自身缺乏相应的专业驾驶技能,车辆又超标、超重,遇到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生事故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案例一

    两辆“电马儿”追尾 过街行人身亡

    2013年2月22日上午,24岁的四川省资中县人赵某骑一辆“安尔达牌”电动车沿锦江区署袜北一街由冻青树街方向往蜀都大道方向行驶。肖某骑一辆“民思达牌”电动车紧跟其后,同向行驶。

    9时25分许,赵某骑车至锦江区署袜北一街25号附6号处,遇上70岁的太婆杜某步行过街。赵某发现后停车让行,却被后方同向骑行的肖某追尾,撞上杜某。太婆杜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02月24日死亡。

    >>事故解析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起事故中,赵某和肖某对所驾驶电动二轮车的电动车车辆种类属性为属于机动车,摩托车范畴,“均为‘超标’电动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管理标准,认定为机动车。”

    经调查,肖文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民思达牌电动两轮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肖文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犯罪嫌疑人肖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依法移送起诉。

    ●案例二

    两轮撞翻三轮 三轮司机伤重死亡

    2013年03月30日晨,66岁四川省隆昌县人莫某骑一辆“华利之星牌”电动三轮机动车由郫县方向沿西华大道往三环路方向行驶。6时43分许,行至三环路交大立交桥进城方向上桥处,被后方骑“倍特牌”电动车的郑某追尾。莫某所驾车侧翻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未及时报警,当天13时37分方到交警二分局报案。莫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04月11日死亡。

    >>事故解析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起事故中,郑某所驾驶“倍特牌”电动两轮车鉴定属于机动车,摩托车范畴。莫某所驾驶“华利之星牌”电动三轮车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摩托车范畴。

    经调查,郑九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倍特牌电动两轮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犯罪嫌疑人郑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依法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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