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空坠杯”案宣判 144名被告败诉共赔偿15万余元

2014-06-18 11:09:4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记者:颜雪

原告陈涛

    原告:与心理预期差距较大 不确定是否上诉

    今日,陈涛和律师王黎明也出席庭审现场。对陈涛来说,判决结果赔偿15万元有点少。“确实跟我想象的确实是有一些差异,我的诉讼赔偿金额是22万余元,我心里预期也是20万左右,现在就少了7万多。”

    此前,在庭上原告陈涛请求被告赔偿11项费用,共计费用226929元。其中具体为:1医疗费109344元;2后续医疗费18648元;3残疾赔偿金40614元;4精神抚慰金20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520元;6护理费9200元;7误工费5613元;8交通费1000元;9营养费4600元;10鉴定费1300元;11公证费1000元。

    之所以赔偿降低,陈涛分析,“因为法院把很多费用的标准降低了,还把精神抚慰金取消了,经核查减少了部分被告。”对于是否上诉,陈涛称还在考虑,持保留意见。陈涛还担心的是“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法院:如果被告拒绝执行 可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此前陈涛担心的执行问题,法院回应:“现在法院是一审判决,待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本案中,陈涛被高空掉落的茶杯砸伤头部,在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形下,陈涛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此本案更多侧重在于“处理案件中如何确定加害人范围,以及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范围和方式。”

    法院认为,锦阳商厦各商家经营场所所在位置虽不可能抛掷物品到陈涛受伤地点,但在锦阳商厦6层平台以及8层以上每层楼机房和楼梯的窗户处,则有可能抛掷物品到陈涛受伤地点。而楼梯是公共区域,连同6层平台,是整个商厦的使用人,包括负层至26层的使用人均可任意到达的场所,商厦所有使用人也因此具有了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事发时锦阳商厦、银行大厦的使用人应承担对陈涛所受损失的补偿责任。作为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是只要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就属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且并不区分其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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