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消息(肖晓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银行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延伸至销售点终端机具、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渠道使用银行卡或银行卡信息。然而,涉及第三方平台网上交易的犯罪案件也逐渐显现。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一起通过非法方式获取被害人储蓄卡信息资料,通过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占为己有的案件。
据悉,犯罪嫌疑人周某与被害人赵某系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周某趁赵某不备窃取了其身份证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利用赵某的手机号及身份证信息注册了支付宝账户,同时将赵某的银行卡与支付宝账户进行绑定,多次将被害人赵某银行卡内钱款转至该支付宝账户,再转入本人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占为己有,累计1万余元。经审查,检察院认为,涉案的储蓄卡系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犯罪嫌疑人周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决定以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
承办人员介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支付宝等平台取得被害人钱款时,不需要被害人提供银行卡卡片,犯罪手段极为隐蔽,危害性很大。因此,通过本案的审查,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是开通银行卡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必须是本人的手机号;二是养成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分开存放、使用手机时设置锁屏密码的生活习惯;三是不能轻易将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告知他人;四是未经正规渠道核实,不要轻信他人在发布在网上的信息或将受到的验证码回复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