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赌债 债主找前妻讨债被驳回

2016-06-21 17:58:0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刘婧

  案情回顾:

  武胜人江游、周红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江游一直不思进取,沉迷赌博,致夫妻关系破裂,2013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

  江游因赌博恶习,常对外举债。2013年7月10日,江游向朋友林芬借款4万元。一个多月后,江游再次向林芬借款3万元。嗜赌成性的江游让周红心灰意冷,两人关系恶化,并于同年8月28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来,江游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万般无奈之际,林芬将夫妻二人起诉至武胜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江游、周红连带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

  周红认为,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江游个人偿还。因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周红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江游所负案涉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江游个人偿还,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芬对周红的诉讼请求,改由江游偿还林芬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的相关规定,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法院一般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将此类债务作个人债务处理:

  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证明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

  三、举债人的配偶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通常,夫妻一方要举证证明此三种情况都较难,法院也难以认定,尤其是最后一种情况。如夫妻一方确实存在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个人消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将会导致夫妻中的非借款方同样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出现。

  在本案中,周红出示了江游欠账期间入住单位职工宿舍的《证明》、个人在建设银行拥有20万元信用额度的证明及较高经济收入的证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周红提供的证据,认定江游有赌博恶习且曾因赌博经常对外举债,案涉债务发生在夫妻分居至离婚期间,及周红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较高的资信等级,无需江游举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从而认定江游所负案涉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文中人物系化名)(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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