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支持

2016-12-19 06:03:36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王超

法院

单身汉的收养行为无效

今年5月,小芳状告养父的案子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查明,小芳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经人介绍送养给方崇财,方崇财以养女关系到派出所为小芳进行了户籍登记。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崇财收养小芳时,虽征得小芳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小芳也不属于方崇财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无身体残疾,方崇财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31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应认定无效。方家人随后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程刚解释,《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案中,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未来

可要求支付被收养期间的抚养费

除了起诉养父,还有一件事让方家人心里不痛快。

方崇前说,2013年,他们与小芳婆家商定,将方崇财的3万元养老费存进银行,如果小芳抚养其养父年满60周岁,3万元则由小芳所得。该说法得到小芳公公辛发的证实。双方还签订了协议,存单由方家保管,密码由辛发保管。协议注明,任何方不能提前取款。但今年春节后,方家人到银行查询发现,3万元已被人挂失取出。辛发向记者表示,钱是方崇财在自己家里生活期间,称没有钱,取走的。方家与辛家就此事闹上法庭,但此事尚未处理好,小芳就起诉了“养父”。

拿到判决书后,有村民替方崇财不值:这么多年就白养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提出,方家收养小芳10多年,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方崇财有向小芳主张的权利。对此,方崇财的大哥方崇前表示,是否向小芳追讨多年抚养开销,家里会经过集体协商后,再做定夺。

12月16日,方崇财坐在院落里,看着小芳小时候的照片,嘴角偶尔露出一丝微笑。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的他,几乎不参与到记者与方崇前的谈话里,只是偶尔含糊不清地冒出一两句:“她不管我了,现在不管我了。”记者根据小芳婆家提供的电话号码试图与小芳联系,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方崇前说,这件事情之后,小芳便未与家里联系过了,家里也没有小芳的联系方式。对于方家来说,那个同一屋檐下生活了10多年的亲人,一夜间,变成了彼此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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