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规来了!关于互联网诊疗、互联网保险都有变化

2021-01-31 10:36:4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四川在线记者 袁婧

互联网诊疗必须实名认证,严禁用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完全替代;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满足条件即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2月,又有一批新规即将实施,其中关于医疗、保险都有变化。

先来看看与咱们四川密切相关的——

四川:互联网诊疗必须实名认证 严禁用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完全替代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四川省卫健委发布了《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自2021年2月1日施行。《管理规范》涵盖了对执业资格、诊疗行为、病历、药事服务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的内容。《管理规范》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诊疗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将医疗机构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实现联合惩戒。

数据显示,四川已建成互联网医院48家,累计提供网络咨询68.8万人次、网络复诊40.4万人次,开具电子处方6.3万单。互联网诊疗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范围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新规——

政府督查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满足这些条件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关注其他公众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有新规定

民政部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在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新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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