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当你有一个与毒品打交道的“朋友”,千万要提高警惕。 一定要表明立场,坚决拒绝毒品,绝不同流合污。要立即举报制毒、贩毒、吸食毒品的行为。否则,很可能因一时“义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月7日,记者从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判决一起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三名被告均被判刑。
2019年9月13日,黄某伙同他人在德阳市旌阳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在民警抓捕过程中逃离现场。
得知黄某出了事情,作为“好兄弟”的刘某为逞一时义气,将黄某藏匿起来,并将黄某偷偷送到另一个“好兄弟”伍某某家中,商量对策。二人一合计,决定将黄某送到有空房出租的朋友周某某家中。随后,刘某开车,伍某某带路,避开警察的搜捕,又将黄某送至周某某家中。
“好兄弟出了点事情,想租房躲几天”伍某某向周某某解释到。周某某轻信朋友,想也没想就答应下来,收取黄某房租及伙食费共3500元。
安顿好后,黄某向刘某、伍某某、周某某坦白“自己是因为制造毒品被警察发现了,所以才跑出来的”。三个“好兄弟”不以为然,认为义气大过天,保证绝对不会出卖朋友,让他安心住下来。
2020年5月12日,民警在周德华家中将黄强抓获。随后,帮助黄某躲避搜查的刘某、伍某某,和租房给黄某居住的周某某均被依法逮捕。
经查明,除2020年1月20日左右至3月26日,黄某离开过周某某家外,从2019年9月21日至被抓获,黄某一直躲藏在周某某家中。期间,刘某还多次前往探望,帮助黄某购买生活用品。
另查明,黄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甲基苯丙胺液体29余千克,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旌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伍某某、周某某明知黄某是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仍帮助其逃匿、为其提供隐藏住所,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予惩处。
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伍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