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互联网法庭为啥驳回小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意见表达和侵权的界线在哪里?

2021-07-22 23:08:3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诗侠

视频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7月22日,“中国法庭”全媒体直播活动启动仪式在成都举行。在当日下午进行的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小米诉网络大V名誉侵权案公开宣判中,法庭驳回原告小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9日,一场名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在线上展开,被告张某某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该直播视频的一部分,并配文“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其他微博用户跟帖评论。此后,被告在8月19日至9月10日期间发有多条微博对小米10至尊纪念版及系列产品进行评论,其中一条评论为“小米10至尊纪念版刚开售才几天,东东的好评率就已经掉到了95%”,并附京东用户的购买体验评价图片,该微博内容引起其他微博用户跟帖和评论。

小米科技公司认为被告发表的负面评论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对小米公司构成名誉侵权,于是向成都互联网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删除相关微博,赔偿100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今年5月25日,经过约两个小时的庭审,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一审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为啥在今日宣判的时候,成都互联网法庭要驳回原告小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为啥驳回?

小米公司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 名誉权侵权应有更高的审查标准

在庭审中,通过该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某原发以及转发的涉案博文是否侵害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的名誉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转发他人的视频,应对来源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发表的言论,应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截取转发的视频源于天极网并未对转发的视频作出修改,视频本身也不存在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显而易见的且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已尽到了内容可信。另外,被告张某某已经将视频于2020年7月被删除,抑制了该视频的进一步传播。

被告张某某为知名的数码博主,很难去苛责张某某明确知晓电视非法的专业测评方式阻燃技术,故视频内容不含有张某某以其基本专业知识可以识别的明显的侵害他人名誉之处。

“在微博中,被告描述小米电视轻松点着的陈述方式,确系存在夸大的成分,但未脱离基本事实,并未达到诽谤侮辱小米科技公司人格的程度。”该案审判长、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院长张艳秋说,故被告张某某发布的天极网对比与燃烧试验视频内容的博文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原告发多条微博对小米10至尊纪念版及系列产品进行评论的情况,法庭认为对于意见表达观点与否正确并非法律评价的范围,但言语上不得存在有诽谤侮辱他人的情形。

在合议庭看来,对于好评率降低,差评集中在哪些方面进行的表述为事实陈述;对于使用几天发烫确实存在且续航差的问题,为张某某对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的主观评价。结合文章的上下文和语境进行整体的判断,上述评价并不存在侮辱小米科技公司的情形。

对截取的图片,原告指出图片中的消费者评价存在违法内容,法院认为被告在截取小米京东自营旗舰店的负面评论时,如都要审查其是否涉嫌侵权,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故被告张某某在微博发布的关于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的涉案图文,属于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在审判中,法院认为小米公司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如果认定构成侵权,其名誉权应当使用更高的审查标准,知名企业对于该类社会责任和舆论监督也应有一定的容忍度。

网络意见表达和侵权的界线在哪里?

以基本的事实为支持,不应使用诽谤侮辱性的言论

在宣判即将完结之际,成都互联网法庭指出,网络无边,但是言论有界。边界的确定不能大而化之,基于场景和身份的不同,边界也有所不同,但均应坚持基本的底线,在网络上发言,应有基本事实进行支持,意见表达不应使用诽谤侮辱性的言论。

“在自媒体时代需要每个网民自觉遵守并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发力互联网的科学使用,以此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该案审判长、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院长张艳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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