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房租、允许外摆摊位、信贷支持……成都出台助企健康发展30条

2022-04-11 15:15:5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覃贻花

四川在线记者 肖莹佩 文/图

4月11日上午,成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帮助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保障成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成都正式出台《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助企健康发展30条),围绕降低中小微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支持工业企业稳定发展、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等8个方面,推出30条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有哪些主要内容?发布会上,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永新进行了详细说明。

“我们会同10个市级部门开展了企业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200份。其中经营成本上涨是当前市场主体面临最突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王永新说,基于此,“助企健康发展30条” 将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作为主要内容,通过着力落实国家社保费减免、设备器具所得税扣除、“六税两费”减免扩围等普惠性政策,以及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通过国有企业向市场主体让利、给予承租人补贴等方式,缓解成本负担。

工业、服务业是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但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供应链不稳等影响较大。如何支持重点行业稳定发展?“助企健康发展30条”明确两方面措施:一方面通过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降低标准化厂房使用成本等方式,减轻工业企业压力;另一方面则通过激励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励企业生产规模上台阶等方式,引导支持企业提质增效、稳产增产。

针对服务业涵盖产业领域广、行业门类多的特点,成都利用普惠政策全覆盖,通过房租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以外,还针对受疫情影响相对严重的餐饮、零售、文旅、交通运输等行业进行专门的奖补支持,促进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经营。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成都推出政策“组合拳”,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包括全面深入落实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各项信贷支持政策,增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意愿,降低小微企业信贷成本;深入推进“蓉易贷”普惠信贷工程,强化企业外部增信,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及性;通过给予奖励和补助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此外,围绕“促进外资外贸持续增长”“支持市场主体扩大投资”“加强要素保障和提升营商环境”,成都均推出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包括通过加大资金奖补、加强用地要素保障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加速招引落地、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完善政务服务、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对市场主体的减税降费和资金奖补及时兑现、应兑尽兑,完善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咨询申报、反馈查询、投诉处理专项通道,“助企健康发展30条”中附有《助企惠企政策服务专项通道表》,公布了各项政策牵头部门和联系方式,为企业申报兑现做好准备、提供便利。“下一步成都市级相关部门还会根据疫情影响、经济形势变动适时增补完善相关政策。”

以下为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1日

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立足成都实际,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全市经济运行稳中向好,现提出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中小微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合规承租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非国有中型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非国有中型企业,2022年减免3个月房租;对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承租的上述房产位于2022年依据国家标准被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市)县范围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房租,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房租。对减免房租的国有房屋业主,落实国家和省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国家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落实国家普惠性税收减免扩围。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继续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政策,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工业企业稳定发展

(五)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成长。对列入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的,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或信息化投资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2%给予最高120万元补贴。对新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支持工业企业稳产增产。对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净增长100亿元及以上),相应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落实国家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落实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时间从市场主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日起算)。[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降低标准化厂房使用成本。鼓励不需要单独供地的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化厂房(包括但不限于国资建设并已纳入市级考核的标准化厂房),自达到所在产业功能区亩均税收要求次年起,可以连续3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承租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户的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服务业企业帮扶激励

(十)降低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落实国家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各区(市)县要建立完善资金预拨和受理、审核、公示机制,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实施封控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临时停业的,经所在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由所在区(市)县给予1个月房租50%的补贴。[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模上台阶。对2022年新增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2022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市且规模达到10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200亿元(含)、500亿元(含),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二)加强餐饮零售等行业帮扶。对餐饮、零售、外卖配送、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和属于应检尽检人员范围的酒店企业员工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由所在地区(市)县给予检测费用全额补贴。在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允许临街店铺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区域内开展外摆经营活动。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允许商贸企业(门店)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交通安全情况下设置门店外摆位。鼓励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文广旅局、市城管委、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三)夯实文旅和会展行业恢复基础。继续落实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暂退比例为80%。推动政府、院校、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等共同开展服务技能和质量培训。实施金牌导游培训项目,稳定骨干导游队伍。鼓励推出郊野户外低密度旅游产品,支持开发旅游消费衍生产品,对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并获得一等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新评为成都市“文旅消费新业态示范区”“文旅消费新业态示范项目”的,按照投入资金比例、示范带动作用等绩效,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等,按照投入资金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疫情期间举办符合条件的线上展会项目的成都会展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开展会展专业技能提升等培训项目的会展行业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因疫情延期举办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展会项目,在基本补贴基础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上浮补贴。统筹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引导企业练好内功,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文旅和会展行业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博览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四)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企业业务增长。落实国家免征公交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道路客运及汽车客运站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落实国家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落实航空货运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支持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在成都新设立基地航空公司和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支持航空公司开行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线,进一步提升航空货运枢纽集疏能力。[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促进外资外贸更好发展

(十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支持。对年外商直接在蓉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项目、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按其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成都市重点产业链的补链固链外资企业重点项目,优先纳入成都市重点项目计划清单,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等要素。[牵头单位: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六)降低外资企业税费成本。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四川省“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收优惠办理方式,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投促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七)实施外贸企业保费补贴。对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经成都海关验证有上年度出口实绩的小微企业、跨境电商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给予100%保费补贴,对成都市从事跨境电商物流运输并提供延付运费服务的企业给予90%保费补贴,对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支付保费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保费补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八)保障国际物流通道顺畅。拓展成都至重要国际物流枢纽的货运航线网络,提高“全货机+包机+客改货”多元化航空物流服务水平。推动中欧班列(成渝)稳定开行,优化发运组织,推进多式联运、运输链资源整合,强化铁路港枢纽功能,探索推广海运、铁路集装箱互认,改善用“箱”循环,有效保障企业出口运输需求。[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双流区政府、青白江区政府]

五、支持市场主体扩大项目投资

(十九)加强项目资金和要素保障。积极争取和运用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支持成都市项目建设,支持采用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扩大项目投资基本盘。对国家和省、市“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到2022年开工的,资金配套和要素保障由市级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统筹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支持企业增加投资。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且在本年内开工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规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二十一)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落实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提供激励资金,资金按季度审批发放。落实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实际需求,按照现行再贷款管理规定,合理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1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企业外部增信。充分发挥普惠金融政策优势,深化银担合作,引导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和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深入推进“蓉易贷”普惠信贷工程,提升“蓉易贷”普惠信贷规模,支持“蓉易贷”围绕重点产业链及重点细分领域推出专项支持产品。[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成都市企业,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对进行再融资的成都市已上市企业按融资净额中投入成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单笔(同一个批复文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企业要素保障

(二十四)保障用地需求。落实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实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五)强化用能保障。引导企业用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分时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对超过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对采取夜间错峰用电的市场主体,享受低谷电价中的最低电价优惠。将纳入规划的新型电池、电解水制氢、光伏等绿色高载能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纳入全水电交易,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六)优化企业用工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且劳动者在相应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或中小微企业吸纳已登记的灵活从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按1000元/人及以上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二十七)落实落细国家助企惠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工业平稳增长、抓项目促投资等惠企助企政策,综合运用纾困减负、激活增效等政策工具,强化普惠性和行业性措施兑现落实,确保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八)完善政务服务机制。市级相关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做好审核认定、申报受理、资金拨付等兑现落实准备工作,确保对市场主体的减税降费和资金奖补及时兑现、应兑尽兑。完善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咨询申报、反馈查询、投诉处理专项通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及时审核、按时兑现;非实质性申请材料不全的,采取“容缺受理”“以函代证”方式办理。大力推广应用“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扩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报即享”范围,进一步提高政策兑现时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行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制度。[牵头单位:市网络理政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九)帮助企业信用修复。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满后,只需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即可办理(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按信用修复各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对企业申请修复较重失信行为的,免费进行在线信用培训、免费提供信用报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全面排查梳理拖欠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逾期账款,建立账款台账和清偿计划,明确偿还时限和金额,每月实施清欠工作调度,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国家和省有其他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取高不重复”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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