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赵荣昌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矿山安全社会共治水平,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结合四川省矿山实际情况,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进行细化安排。
“该《通知》是四川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全面加强矿山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举措。”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知》明确,举报煤矿和非煤矿山(含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最高一次奖励30万元。其中,明确超层(深)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等7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内容,以及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等6项煤矿违法行为。
在非煤矿山方面,《通知》分别明确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的6项重大事故隐患和6项矿山违法行为。其中,在尾矿库方面,《通知》规定尾矿库若存在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等6项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存在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不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6项违法行为,举报人均可进行举报。
为推动工作落地见效,《通知》要求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按要求制作举报奖励公告牌,在矿山入口、入井井口或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要公布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和接报记录等工作纳入应急值班值守内容。此外,要充分利用执法检查、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向矿山企业广大职工宣讲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职工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形成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