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蒋京洲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使得劳动关系变得更加灵活化、短期化,相继催生了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职业。但是,从事这些新职业的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了纠纷,这些劳动者到底应该找谁维权?
为此,5月12日,四川在线记者邀请到了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一起全职外卖骑手辞职后该找谁要工资、能不能够要回工资的案件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辞职后要求跑腿公司支付没给的工资
跑腿公司:骑手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用给
前些年,在乐山的某跑腿公司承接了该区域的外卖配送业务。2021年11月1日,小李应聘为该跑腿公司的全职外卖骑手。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该跑腿公司要求小李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小李和第三方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协议》。
不久后,小李因单量太少提出辞职,并要求该跑腿公司支付自己没有领完的工资。谁知道,该跑腿公司以没有和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一气之下,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该跑腿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跑腿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和经济赔偿金等。
在诉讼中,小李提交了与该跑腿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法院审理发现,该微信中的聊天人员与钉钉打卡记录中跑腿公司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能够相对应,且该跑腿公司还拒绝提供员工花名册进行核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小李提供的证据真实,能够证明他实际接受该跑腿公司的管理。所以,法院认为小李与该跑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法院还认为虽然小李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协议》,但其并未向该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内容。实际中,小李是接受该跑腿公司的工作安排,小李的工作内容、请休假、工作纪律等均需要受到该跑腿公司制度的约束。所以,双方之间有明显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也再次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决该跑腿公司向小李支付没给的工资。
法官点评:
以非真实的合同关系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不受到法律保护
在这个案件中,该跑腿公司企图以非真实的合同关系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这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详细说来,有两点值得我们大家注意:首先,是证据认定问题。该跑腿公司作为有条件提供员工花名册和钉钉系统的一方,应提供证据对小李提供的信息予以核对。但是,在法院要求其提交证据予以核对时,该公司却予以拒绝。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采信了小李的证据,认为小李与该跑腿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是成立的。
其次,案件中还涉及了两个概念,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不受另外一方的指挥管理,关注的是工作成果。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小李的工作内容、请休假、工作纪律等均受到该跑腿公司制度的约束。该跑腿公司采用骑手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承揽协议》的形式,只是为了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企图以非真实的承揽合同关系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保管好工资条、工资确认单以及打卡、请假等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积极提交,以确保自身合法合理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