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新规来了!看看哪些与你我有关

2023-09-29 21:19:1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郭书琼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三省协同立法管护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天府新区条例》施行、《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施……即将到来的10月,四川多部法规即将施行,国家层面也有一系列重要法规。一起来看看!

协同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

“三省决定”+“四川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川陕甘三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和《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四川条例”)将于10月1日同时施行,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由此正式进入三省协同法治保障的新阶段。

即将施行的“三省决定”,从建立协调机制、加强规划衔接、毗邻地区合作、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实施科研一体化建设、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文化建设、加强联合巡护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司法协作机制等方面对区域协作作出了细化规定。“四川条例”的出台则直接体现四川治理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和水平,体现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双轨并进,以立法推动实现体制目标加速形成。

“这次立法既是国家公园跨区域协同立法的积极探索,也是共同做好新时代地方协同立法工作的一次生动实践。”省人大城环资委负责人说,此次协同立法是四川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同立法向纵深推进的具体行动。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即将施行的条例共9章53条,分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服务保障、附则。条例进一步明确天府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确立天府新区管理体制。具体来看,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天府新区的组织领导,争取国家对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保障和促进天府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赋予天府新区发展所需的省级、市级、区(县)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契合了天府新区发展实际需求。

条例明确天府新区要突出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细化规划、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土地供应管理等重要赋能内容,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要着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在天府新区集中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教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和平台、总部机构、展会优先布局天府新区,科学规划和建设现代产业集群。

《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实施

单位缴费与工伤发生率挂钩

《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除了进一步明确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外,还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上调和下调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此外还明确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引发的工伤,不影响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有了新标准

10月1日起,《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简称《标准》)将正式施行。《标准》将水产养殖尾水定义为由水产养殖产生,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

《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其中,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

省内部分市州也有一些新法规要施行。

10月1日起成都这六种行为将被处罚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主要对六种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包括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违反上述条款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单位有相应处罚。

《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方位诠释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立法初衷。条例保护范围以自贡特色的井盐历史文化为核心,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生物化石遗迹、历史建筑、红色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15类保护对象。

宜宾首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

《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协调制度和区域协作机制,突出规划管控、保护修复、污染防治三大重点,设置了“绿色发展”专章,结合流域生态资源、产业基础实际,促进绿色工业、绿色农业、绿色服务业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培塑,不但确保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同进步,而且使流域保护措施更接地气、更具操作性。

国家层面,我们看看有哪些法律法规值得关注。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有关,《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视障、听障人员将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部分综合中国政府网)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