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牌9*14起诉交管局被驳回……四川高院公布一批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2024-03-20 18:24:4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郭书琼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3月19日,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2023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会披露的信息显示,四川高院在全国率先推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败诉率”等行政诉讼事项纳入全省市(州)政务目标考核。2023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升至95.43%,同比上升7.2个百分点,创历年新高。另外,发布会上还发布了一车主认为“车牌9*14谐音‘就要死’起诉交管局结果被驳回”案、“某政府承诺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来又要追缴”案等“行政审判培优增效”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 供图

据了解,2023年四川全省法院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2813件,在全国排名第8位,审结22126件,案件结收比96.98%。全省法院依法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951件,占一审判决结案的33.37%,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调解、撤诉一审行政案件2804件,同比上升17.42%。全省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持续降低。

“去年,全省法院还以法治方式助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四川高院相关负责人透露,2023年,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协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3593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招商引资、特许经营等职责86件,补(赔)偿521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行政争议的快速增长,四川高院指导中基层法院建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74个,搭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平台,不断凝聚多元实质解纷合力。

去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收案总量已超过3万余件,对行政诉讼促推争议实质化解、纠纷源头治理提出了新挑战。为此,四川三级法院依托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指导、部门协同”的行政争议调解机制落实落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数量从2022年的59个增加到2023年74个,一审行政案件调撤数量从2022年的2388件,增加到2023年的2804件。

典型案例(节选)

1.因没有给两头生猪产品盖检疫检验章被罚12.5万元

法院:处罚数额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某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发现,某生态食品公司因管理疏忽,屠宰的两头生猪产品尚未加盖检疫检验印章,即被生猪产品承运人连同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的生猪产品一并运输至某市场销售,但未产生损害后果。

某市农业农村局认为,该公司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并无主观故意且该行为最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15日,并对公司处以罚款12.5万元、对生产负责人处以罚款7.5万元。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失,但其主观上并无故意,且该行为最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事发后亦主动配合停业整顿,其行为属于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某市农业农村局在作出处罚时,未考量减轻处罚情节,处罚决定违背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认为车牌9*14谐音“就要死”起诉交管局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22年7月,李某在某二手车登记服务站申请将一台小型普通客车办理至其名下。在通过机动车自助选号系统选取号牌时,李某未在系统规定时间内选号,倒计时结束后系统自动确定号牌号码为川**9*14,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次日办结上述车辆转入登记业务。李某认为川**9*14按四川大众习惯读法谐音为“就要死”,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注销该机动车号牌并为其更换其他号牌。

法院认为,机动车号牌号码川**9*14并不具有危害公序良俗的情形。社会生活中的确存在为特定数字附会一定吉凶寓意的观点和做法,但脱离了数字计数和排序的功能,没有科学依据,是唯心主义的典型表现,李某据此请求变更号牌号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有违“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川**9*14的号码号牌可能或已经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或损害其权益。故对李某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3.某区政府承诺给某公司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来又反悔要追缴

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某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某旅游投资公司为“环保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酒类研发中心、食品研发中心、环保研发中心建设免收区级相关规费”。后“食品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时,某区政府批示同意免收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20年12月,该区府办向前述旅游投资公司送达《关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要求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0余万元。此后,某区府办再次向某旅游投资公司送达《追缴决定书》。但是,前述旅游投资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缴纳相关费用。某区府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区府办作出的《会议纪要》明确免收区级相关规费的优惠政策,该议定事项应视为政府作出的政策承诺,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某区府办要求某旅游投资公司缴纳费用,亦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综上,某区府办损害了某旅游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执行追缴决定,不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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