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明确“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

2024-04-03 00:16:5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蒋京洲

4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麟出庭支持抗诉。在该案件中,法检“两长”出庭履职,激活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


4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麟出庭支持抗诉。  四川高院 供图

丈夫死亡无法认定工伤

妻子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据了解,当事人邹某某的丈夫罗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在工地上晕倒,经救治无效于同年7月25日去世。经过司法鉴定,认为“罗某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同年10月29日,罗某某的妻子邹某某曾向绵阳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要求提交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相关证明。邹某某便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受理。因而未能提交相关证明。

因此,绵阳某人社局作出决定,因罗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患职业病的”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故不予认定工伤。

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绵阳某人社局关于不予认定罗某某因工受伤的决定。一审法院支持了邹某某诉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被驳回后,邹某某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4年后新证据出现

检察院抗诉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邹某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经罗某某的女儿罗某申请,检察机关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于2022年4月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载明罗某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据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再审庭审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绵阳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因邹某某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但其未能提交确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其自身过错,不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绵阳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邹某某请求再审改判绵阳某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本案行政纠纷已得到实质化解。邹某某自愿撤回再审请求,予以准许。最终,法院裁定:准许邹某某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四川首个司法案例

唤醒工伤认定“睡眠条款”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以“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认定为工伤的司法案例在四川尚属首例。

据悉,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但是,实践中,“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极少。一方面是因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忽视“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一标准以及“热射病属于职业病范畴”这一问题,一方面又是因为具有热射病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较少,无形中加大了认定难度,导致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沦为“睡眠”条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该案件中,法检“两长”出庭履职,并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知,激活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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