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体系

2024-09-02 12:09:2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高云君

江国华  顾红松

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民族事务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工作的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民族工作的行政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和要求在这些立法中已有体现。只有充分发挥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作用,才能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实际对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需要通过法律领域改革来推动。深入推动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要对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更好地把民族法治优势转化为民族事务治理效能,进而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可从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法、“乡村振兴”配套立法、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法三个方面发挥法治对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现代产业体系促进法是指通过立法手段来促进现代产业的发展和升级。这个法律体系包括产业政策、市场准入、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多方面内容,旨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设需要现代产业的支撑,以增强自治地方的自我发展能力。优化产业结构,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是实现自治地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事项,也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产业发展的立法保障方面,应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制定专门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产业发展条例。积极引导投资者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根据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条件、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增长的产业政策。加大对新能源、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完善数字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发展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进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应用,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市场核心竞争力,提高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责,推出环境税、碳排放权等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实行绿色生产和循环利用。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高质量发展,既离不开乡村振兴战略,也离不开法治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应加快完善乡村振兴配套立法,着重发挥法治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乡村振兴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制定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点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深入了解当地自然、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掌握当地农业发展现状和潜力,确定乡村振兴目标和路径。根据其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乡村振兴规划,将其与当地的历史、文化、社会生活相结合,突出少数民族特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保障,为乡村振兴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持。针对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制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权责义务,发挥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乡村产权保护机制,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障。完善土地、林木、水资源等乡村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产权边界和所有权,加强对乡村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乡村产权登记管理机制,推广电子化产权登记,提高产权登记速度和效率。建立乡村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提高乡村产权的流动性和价值。加强乡村文化和教育领域的法制保障。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挖掘当地乡村文化资源,打造有特色的文化品牌,促进乡村文化活动的丰富多彩。加强对自治地方乡村教育的投入,提高教师职业素质,促进乡村教育均衡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为了实现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加快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为区域治理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指引与保障。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惯,注意平衡各地区之间的文化差异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在立法上应当注重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和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协调合作,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格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水平,促进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机制。监测和评估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水平,促进区域间的比较和竞争,提高区域协调发展水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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