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部分综合中国政府网
预制菜、湿地保护……明(12月1日)起,多项新规将施行,哪些与你有关?一起来看看。
首先来看看全省层面。
▷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持续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四川新修订的《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注重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加强湿地资源管理。明确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以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健全全省湿地监测制度;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保持湿地面积稳定;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对湿地名录的确定、调整和发布等进行详细规定等。条例还结合实际,健全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规定。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将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进行保护,未纳入的,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统筹保护与发展,保障湿地保护范围内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完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加强对涉及湿地的农业生产、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条例还增加专章突出对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完善了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针对湿地保护不力等情况,建立约谈制度等。
▷《四川省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预制菜生产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预制菜食品安全,由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四川省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由总则、生产许可管理、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监督管理、附则以及附件组成,共计五章27条。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预制菜定义、监管事权划分等内容。生产许可管理章节明确了预制菜生产许可条件、许可范围、许可类别和审查方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规定了预制菜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的条件,明确了原料、生产过程、检验、运输和交付等关键环节控制要求,并对经营环节进货查验、产品储存销售,以及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明示作出规定。监督管理方面,在明确预制菜监管原则的基础上,主要围绕风险管控、标签标识、委托生产、信用风险分级、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等内容,对预制菜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提出要求。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另外,《四川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分类指引》作为附件,按照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分类许可进行了明确。
此次还明确了不纳入预制菜许可范围的菜肴,包括:现制现售的预包装菜肴;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主食类产品;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12月10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其中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项目减量目标。
▷《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12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监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办法明确了分类标准及结果应用,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为A、B、C、D四类,并结合分类情况实施监管和差异化服务。
市州层面,《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针对“停车难”问题,明确要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做到与城市规划相适应。针对“停车乱”问题,规定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数据采集、停车引导、智能导航等功能,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和智能化停车服务。针对“停车贵”问题,明确规定停车场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针对管理滞后问题,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全国层面
还有多项新规将施行
一起来看看
▷关税法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制定的关税专门法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关税法共七章,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细化电诈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惩戒措施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细化惩戒措施,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采取分级惩戒,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对不同惩戒对象适用的惩戒措施作出区分,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等。
▷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其中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公交优先通行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强化发展保障,从加强规划调控、保障用地需求、完善票价体系、保障优先通行等方面作了规定。例如,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以及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严禁在城市公园以自建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明确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对城市公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具体要求等。
▷住房交易环节税收优惠力度加大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公告》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公告》施行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实施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税收优惠方面,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明确,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电发票推广应用后,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