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鸣
民营企业是四川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生力军,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国家和省级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今年一季度和上半年,四川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比GDP的增长速度,分别高出0.6和0.4个百分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并从多个维度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出了细致、具体的制度保障。四川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也指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健全民营企业全方位服务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民营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表明,营商环境改善对GDP增长率和社会投资率的直接拉动效应分别为0.3%和0.36%。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促进投资增长,从而带动GDP的增长,进一步释放出制度生产力。目前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正处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时期,在此过程中,劳动力、土地等传统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逐渐减弱,制度供给就成为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
优化营商环境可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首先要求完善政府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方面能够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企业就能抓住商机,求得发展。反之,无视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无端滋扰企业,企业不仅得不到发展,还可能被折腾倒闭。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来打通市场中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其次,好的营商环境要求清正廉洁的政商关系,把企业从纷繁复杂的人际交往中解脱出来,降低企业在此方面的交易成本,把时间和精力更多地投入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上,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这样,企业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市场经济才能驶入健康轨道。
总之,一流的营商环境是形成新型生产关系的基础,它以有效的制度供给来形成充分开放、高效规范、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良好的营商环境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相互成就
新质生产力是通过技术革命性突破、创新配置生产要素、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先进生产力,其特征是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高水平,是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新质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良好的营商环境本身就内含于良好的生产关系之中。营商环境要向“新”且“优”。这就在于构建起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市场体制机制,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使之更加高效,从而促进新的、优质的生产要素快速且顺畅地流向拥有高新技术和工艺等的企业和领域,生产出更新、更多、更好的产品来供应市场。
新质生产力的落脚点在以新供给与新需求高水平动态平衡。新的高水平的科技创造发明,最终要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才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政府要为社会的科技创新及其转化提供高质量的法治服务,把来之不易的发明创造高效地投入生产中去,以新供给满足新需求,而不至于失去用武之地。
良好的营商环境能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而形成的新质生产力也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升级提供支持。与新质生产力紧密相关的高新技术可以为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升级提供新的路径和方法,在拓展法治营商环境运行领域的同时,提升其运行效率。在此方面,首先要充分发挥四川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市场有关的大数据治理。其次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深入探索管理市场经济中复杂领域的新路径。三要推进四川民营经济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提高对市场经济主体需求的预测、识别和响应能力,提高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激发各类生产要素的活力,持续提升社会的全要素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率。其四要利用Al技术构建起跨层级、跨部门、跨平台、跨系统的职能协同、功能整合的政务服务体系,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更加便利、更加智能化的政府服务,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深化开放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为四川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筑牢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良好的法治保障,以法治之力助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和好的制度保障。
法治的首要价值乃是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其核心正是要追求社会经济的公平正义。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十分成熟,经济生活中还存在一定的权力吞噬资本、恶意挤压竞争对手等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因此,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首先要把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规定落到实处;其次要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三要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恶意挤压、排斥对手,特别是恶意挤压、排斥非公经济的现象发生,从而做到无差别地对待市场经济中不同形态的主体,保障市场经济不同主体之间的正常竞争,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
其次,要依靠法治的力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民营企业同时要应对供给侧冲击和需求侧冲击。既有传统产业产能过剩、资金紧张、效益下降,也有消费需求减弱、就业困难、人口老龄化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增长。在此情况下,一方面,政府须发挥市场复苏助推器的功能,在法律的规范下千方百计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好用工、融资、纠纷等困难,推动企业转型和经济的复苏,在此基础上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还在于政府要依法约束自己的权力,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同时又要依法严格履行责任,用其“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以防市场失灵,同时还应提升政府的政务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充分、及时、高效的公共服务。
同时,建立健全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在质优。这就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完善并创新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努力消除侵害企业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的现象,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创造更新、更好的技术、工艺和生产流程。除此外,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要求构建更加完善、系统的技术法规和产品质量法规体系,促进企业转型并达到国际公认的企业标准和技术标准,使之在更高的平台上对接世界经济,提升我国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系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