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这些就业、医保新规今起实施

2025-01-01 21:00:0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覃贻花

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文/海报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种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了新规……1月1日起,四川正式实施一批与就业、医保相关的民生政策。这些政策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从1月1日起,四川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待遇方面,“两类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对通知施行后12个月以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方面,“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增加44个


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甲乙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相关要求。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四川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对本次国家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环孢素滴眼液(Ⅲ)和头孢托仑匹酯颗粒,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权限,已纳入四川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20个民族药继续执行。按规定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各地不得自行增补扩大中药饮片支付范围。

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为进一步减轻四川省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决定将阿齐沙坦片等44个药品纳入全省高血压糖尿病患门诊用药范围,其中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属于原谈判药品的继续执行原支付标准。药品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新办法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四川省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长期失业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或通过电子社保卡、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四川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方式申请,同时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按照人员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核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初审核实、复核、审核认定工作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管理台账,主动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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