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范芮菱 韦维
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极端案件,有助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今年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带来了一份关于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的建议:“希望在家事审判中全面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构建完善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保障体系。”

省人大代表王树江。 韦维摄
王树江注意到,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在长期家庭矛盾中积累了情感冲突和负面情绪,案件当事人的情绪诉求可视为一种“隐性诉讼请求”。因此,运用心理疏导和咨询,回应当事人的情感需求,是坚持情理法相融合,贯彻“如我在诉”,把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极致的必然要求。
他建议,修订完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心理疏导”一章,促进心理疏导和咨询与家事审判系统融合,积极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流程指引,构建和完善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保障体系。“具体而言,要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制度体系;做深分类分步分级心理疏导与咨询,构建运行体系;加强人员物质宣传支持,完善保障体系。”他说。
心理疏导与咨询运行体系如何构建?他认为,要做实“法院+社会”多元调解机制,全力配合综治中心开展诉前心理疏导和咨询。做好识别分流,在家事案件进入法院时,法官应根据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特征,分类识别当事人的不同心理危机,并做好分流处理。“针对一般心理问题,法官可分步开展心理疏导,促进调解判决。针对严重心理问题或疏导无效的情形,法官应鼓励促进当事人接受咨询,并由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法官做好协助。咨询结束后,法官应根据心理咨询师的评估结果分类处理案件,对心理问题缓解的当事人正常调解判决,对可能有遗留问题的当事人做好跟踪回访,对心理问题仍然严重的当事人通过综治中心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线索移送和风险告知,实现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