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蒋京洲
破产办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其效率、效果直接关联到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与秩序稳定。省政协委员、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发现,现有税收政策大多基于市场主体持续正常经营而设计,导致其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时显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
省政协委员任静 受访者供图
“例如,为保证公平清偿、助力危困企业重生,企业破产法将企业所欠税款视为一种债权,将其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理。并基于此制定了解除税务非正常户、纳税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配套规定。”任静说,但由于税法与破产法之间衔接不足,致使破产法中关于税务问题的规定难以具体落实。例如,税收债权按照税法规定可认定为具有优先权,但在企业破产法的角度来说则要让位于担保债权。税法与破产法之间衔接不足,致使破产法中关于税务问题的规定难以具体落实。实践中,往往导致破产办理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为此,任静建议建立破产案件涉税办理领导联系人制度。成立由各级政府领导挂帅,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破产案件涉税办理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内破产案件的税务办理工作,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高效性。四川省税务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办理涉税的专门政策,针对破产法与税法适用中的冲突问题,牵头研究并出台具体解决办法,明确税收债权的认定标准、清偿顺序、税收优惠措施等,为破产案件税务处理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指导。
此外,还应当降低破产企业的税负。四川省税务局应研究并实施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特定税种、延长税款缴纳期限、提供税收重组便利等,以减轻企业破产成本,鼓励其通过重组等方式实现再生。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探索实施税收豁免或债务重组税收中性化处理,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专门服务于破产企业的税务团队,由熟悉企业破产法、税法及财务会计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能够针对破产企业的特殊情况提供精准、高效的税务咨询和筹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