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罗海韵 广安观察 胡力文
近日,有网友在“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辖区某高层小区里,小区物业已撤场多日,如今小区的垃圾转运困难、电梯停运,居民上下班要爬近30层楼。实际情况怎么样?近日,记者到现场进行了走访。
小区物业撤场
电梯维保合同中断后停运
记者多方走访了解到,从3月17日开始,小区内共8栋楼出现电梯停运,原因是该小区物业长期无法收齐物业费,服务合同到期后即撤场,导致小区内电梯的维保合同中断,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因此下达整改通知书,电梯暂时停运。
小区内停运的电梯
记者在小区告示栏看到,物业公司于今年2月20日张贴的终止服务公告。公告提及,该公司入场7个月已累计亏损40多万元,“决定于2025年3月7日正式退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记者注意到,该公告并未详细列出欠费明细。
在8栋单元楼大厅内,记者看到一则《紧急通知》显示:“业委会于3月17日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定于3月18日零时对小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所有电梯进行停梯,停梯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物业公司做法合适吗?
律师: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并完成交接
在居民们看来,会出现电梯停运、回家难的情况,与物业公司不再续约突然撤场有关,物业公司这一做法导致业委会措手不及,未能做好与电梯维保公司等服务单位的交接,物业公司应该给予一定赔偿。
对此,律师怎么看呢?记者采访了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
四川在线记者:物业公司的做法合规吗?
胡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公司突然撤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胡律师说。
四川在线记者:有关部门责令电梯停运是否合规?
胡磊:根据现有事实,小区电梯停运的直接原因是原物业公司撤场后,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中断导致脱保。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广安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停止使用”作出停运决定,于法有据。
四川在线记者:业委会能否向欠费居民追要相关维护费用?
胡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涉及公共区域维修费用筹集等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由业主大会决定。但是,在电梯停运的紧急情况下,业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紧急情况下业主共同管理权”采取临时措施,应视为合理,保障业主基本生活始终是优先原则。
此外,电梯维保属业主共有支出,部分业主垫付费用后,已缴费业主不能直接追偿欠费业主。但业委会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发出催缴通知,经司法程序后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正在积极解决问题。经过两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从每栋楼选出志愿者,向每户业主收费,用于和电梯维保公司续约,以及缴纳电梯运行产生的电费和小区内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小区部分楼栋已收齐费用,并签订维保合同。
记者发稿前,据北辰街道宣传委员同步消息,小区内的电梯已全部恢复正常,各生活垃圾收集点的生活垃圾已经被清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