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蒋京洲 马宁 刘珩
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四川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崔保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的指控中,有一个信息值得关注:被告人崔保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此外,近日被提起公诉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也被指控,利用在四川、云南等担任有关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那么,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是多少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崔保华至少贪污受贿了300万元以上,才构得上检方指控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