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地方性法规“体检”立规矩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后评估办法

2025-12-22 20:52:5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孙信志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12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印发实施。这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为了规范和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促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举措。

《办法》有哪些重要内容?一起来看看。

立法后评估应坚持的原则

《办法》对“立法后评估”作了界定,是指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评价,提出改进立法、执法工作或者重新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等意见、建议的活动。

《办法》明确,立法后评估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六种情形可进行立法后评估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办法》明确我省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

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重要政策,可能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

地方性法规调整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

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人大代表或者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对法规的科学性、操作性、有效性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

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执法调研或者法规清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提出立法后评估项目,按程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法规实施多久就“体检”?

新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三年,《办法》施行前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五年且尚未修改的,可以有计划地开展评估。已评估的地方性法规,原则上每十年应当再次评估。地方性法规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准备重新制定或者修改、废止的,不进行评估。

明确地方性法规“体检”标准

地方性法规是保障全面依法治省的“助推器”,通过立法后评估可以共同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闭合链”。

《办法》明确了立法后评估重点把握的标准和内容:

政治性。地方性法规是否与党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或者与国家、本省的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

人民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活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

合法性。地方性法规是否超越权限,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适当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规范是否科学合理,所规定的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法律责任是否合适、完备。

协调性。地方性法规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衔接,与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程序安排是否与实际相符,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操作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体制、机制、措施是否明确、管用、可行,规定的内容是否有利于相关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能否有效解决实际矛盾和问题。

实效性。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成本支出与实施效益之间比例关系是否适度,法律效果与经济、社会、生态效果是否统一,法规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规范性。立法技术是否规范,相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简明、准确。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法规“体检”

《办法》规定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发布评估公告,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通过走访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意见;

采用部门自评、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案例分析等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方式。

《办法》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办法》提出,可以邀请具有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情况的专家、学者等参加,并按规定给予劳务报酬。

立法后评估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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