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棱镜】反家暴别止于“看得见的伤”

2026-04-07 16:14:31来源:精神文明报编辑:何勇海


本文出自2026年4月7日《精神文明报》3版

编者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阐明“软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其中三起典型案例是: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对方身体、精神造成侵害的;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的。最高法指出,这些行为虽没有留下明显的身体外伤,却造成持久的心理创伤。

本期《文明棱镜》探讨上述三起隐形家暴的危害,呼吁社会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倡导更多人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推动构建平等、尊重、信任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键词:言语伤害

“动口”的家庭暴力侵犯人格尊严

◎ 徐刚

【案例一】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后,也经常因为输钱心情不好,侮辱、诋毁赵某。赵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对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长期辱骂赵某的事实予以认可。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长期以来,不少人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往往停留在肢体冲突、身体伤害层面,认为只要不动手、不留下伤痕,便算不上暴力。这种认知偏差,让部分受害者长期身处语言暴力的泥潭,却求助无门,也让施暴者得以用“只是吵架”“脾气不好”等轻飘飘的借口,为自己的恶行开脱。

事实上,“语言暴力也是家暴”,法律层面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在立法层面早已将语言暴力纳入家暴范畴。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语言暴力的“经常性”与“侵害性”,如何通过证据固定那些没有实物形态的伤害,一直是难点所在。本案中,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成为认定语言暴力的关键。这不仅体现了证据意识在维权中的重要性,也提示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更加重视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的采信与运用。

语言暴力往往更隐蔽,伤害却未必更轻微。长期遭受语言暴力的受害人,容易出现焦虑、抑郁、自我怀疑等心理问题,甚至丧失生活信心。法院将谩骂、侮辱、诋毁这类隐性暴力纳入司法反家暴的视野,在上述案件中,还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体现了司法对人格尊严的坚决维护,也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一纸判决能够纠偏个案,但要真正改变社会对语言暴力的认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实中,仍有部分受害者被困在“又没动手”的自我怀疑中,仍在忍受着来自家庭成员的言语凌辱。反家庭暴力的普法宣传,应当更加明确地传递一个信息:经常性的辱骂、贬低、恐吓同样是家暴,同样可以报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同时,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妇联等机构在处理家暴投诉时,也应当摒弃“只认伤不认骂”的陈旧观念,对语言暴力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及时干预。

关键词:社交限制

以“爱”为名的禁锢侵犯人身自由

◎ 李英锋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赵某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赵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认为王某隐瞒了相关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禁止王某以微信、电话联系对方。王某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双方诉讼离婚。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社交限制这种家暴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隐藏得很深,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配偶不允许对方与朋友聚会,有的要求对方随时报告行踪,有的查看对方手机通话记录,更有甚者,像赵某那样,把妻子的一切正常人际交往都解读为“有问题”。这些行为披着“在乎你”“关心你”“保护你”等外衣,有一定的迷惑性。

长期限制配偶的社会交往,造成的伤害是深刻而持久的。表面上看,受害者的身体上没有伤痕,精神上却饱受禁锢与折磨。像王某那样,因为丈夫长期的指责和禁止,她恐惧与异性接触,正常的工作、生活都无法进行,人际关系彻底崩塌。这种心理创伤往往比外伤更难愈合。人被剥夺了社交自由,就失去了来自朋友、同事的社会支持,变得越来越孤立。时间久了,受害者的自尊心、自信心很容易被一点点消磨掉。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本质上是对人身自由的侵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属于家庭暴力中的“软暴力”。遭受社交限制的受害者,应注意保存限制社交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提交。受害者应勇于向妇联、社区、公安机关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保护令发出,加害人必须停止侵害行为,否则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家暴行为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受害方可以据此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多分财产。如果社交限制情节严重,构成虐待、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加害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法发布的这个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那些以“爱”为名实施的精神控制、社交限制,同样是法律不能容忍的“软暴力”。期待随着民众反家暴意识的逐步觉醒,人们对社交限制等“软暴力”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在夫妻关系、恋爱关系等亲密关系中给予对方必要的自由和尊严,远离、打破那些以“爱”为名的枷锁。

关键词:经济控制

剥夺共同财产支配权践踏生存权利

◎ 史洪举

【案例三】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刘某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陈某妹妹为陈某垫付了入院期间相关费用。陈某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的医疗费用,且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有助于全面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享有同等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而且夫妻具有扶养互助义务。这就决定了,在夫妻关系中,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不得控制另一方的正常日常开支。一方剥夺另一方的财产支配权,实施经济控制,无疑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拥有和支配的基本原则。

经济控制严重摧毁着婚姻的正常根基,冲击着弱势一方的生存独立性、自尊自信和自我价值认同,具有极强的伤害性和侮辱性。说穿了,经济控制是践踏弱势方的生存权利。

尤其是,当配偶因病必须就医时,有经济收入、掌握财政大权者理当积极配合寻医问药,而非不管不顾,甚至以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变相阻止就医。以拒不支付医疗费等方式阻止就医的做法,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成员扶养互助义务的行为。要是造成被害人病情恶化或者伤残死亡,行为人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利都应受到认真对待。家庭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否定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明确否定家庭成员内部的经济控制行为,明确告知限制就医等经济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有助于更多弱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当然,在经济控制这类家庭暴力事件中,要让弱者得到有效保护,社区、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毕竟,弱者通过诉讼维权耗时费力,远水难解近火,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资金垫付、纠纷调解等救济途径应及时跟上,方可对弱者实现及时保护,进而让弱势家庭成员能够平等享受权利。


王怀申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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