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4月14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全省各级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构围绕“铁拳”“春雷”等专项行动,聚焦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坚持“服务民生、护航消费”宗旨,通过“四个强化”实现“四个提升”,依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严守质量安全底线。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剑阁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烟花爆竹案
2026年1月26日至30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辖区烟花爆竹门市部时发现,其所售“凤竹烟花-100”“凤竹烟花-80”等产品外箱上的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存在明显覆盖痕迹,上下两层标识码的生产日期不一致。
经查,该问题系西充县某烟花鞭炮厂工人直接将新条码覆盖在废旧条码上形成。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以53元/件和42元/件的价格购进上述两款烟花爆竹各100件,合计金额9500元,在入库、出库时均未发现标识异常。随后,当事人分别以80元/件和64元/件的价格将产品销往3家零售门市部,销售金额合计14400元,获利4900元。
剑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彭州市三界镇母婴坊店销售失效产品案
2026年1月7日,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彭州市三界镇母婴坊店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不同品牌、不同批次的奶瓶、奶粉盒等共计12种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合计1165元。其中,当事人已售出过期奶瓶1个,售价30元。
彭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遂移交彭州市综合执法局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资中聚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6年1月14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在资中聚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龙结管理站仓库内查获49根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产品外包装、合格证及管体均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经查,当事人从自贡市某贸易公司购进两个品牌的燃气软管,进货时未区分品牌,相关产品均无强制性认证标志。在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后,当事人未将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管下架停售,共售出100cm规格软管3根、150cm规格软管2根,违法所得130元。案发时,库存及已售产品货值合计5201元。
资中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四川君安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案
2025年2月7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电梯已交付业主使用。
经查,2024年1月,当事人与某小区业主签订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合同。2025年1月,在电梯完成安装工程后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将电梯交付业主使用。纳溪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安昌福田页岩砖厂生产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2025年6月27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绵阳市质检所对当事人生产的“烧结普通砖(标砖)页岩”开展抽检,检验结论判定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8日至13日期间,生产该批次烧结普通砖共30万块,经抽检确认,该批次产品样本平均偏差项目不符合GB/T 5101-2017标准要求,涉案产品货值8.4万元。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