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帮人安排工作 男子冒充广元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敛财获刑

2018-04-18 14:03:13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彭焘

两名因工作而认识的无业人员王某甲(54岁,朝天区人)和王某乙(49岁,利州区人),一唱一和地冒充公安局领导,对一名熟悉的朋友,以各种理由进行诈骗,甚至在该名朋友被骗后,还信以为真,并让其朋友也一起找王某甲两人帮忙,最终,王某甲两人的行为暴露。

近日,广元利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988年,王某甲入赘到广元市朝天区转斗乡,后来因为夫妻关系不和,他独自一人到广元来打工。2015年3月,王某甲在某茶楼认识了牌友王某乙。后王某乙给王某甲说:“跟着我,找点人一起,我给你们找活路做。”就这样,两人变得越来越熟悉了。

同年4月,王某乙对王某甲说:“我在大石包工程的时候认了一个干女儿,好久我们一起到她家去耍嘛。”没多久之后,两人便到其家中吃饭。又隔了一个月,王某甲与王某乙在茶楼喝茶时,突然王某甲的手机上一个陌生电话响起。王某乙表示,这是干女儿的来电。让王某甲接一下。

当王某甲接过电话后,就听到对方说:“请问是罗主任吗?我是严某某。”这突然的开场白,让王某甲一头雾水,但是他很快明白过来,这应该是王某乙的“阴谋”。

果然,打完电话后,王某乙告诉王某甲,严某某想帮她儿子找个工作,并且愿意支付费用,只要王某甲配合一下,两人就能大赚一笔。

就这样,王某甲就佯装起自己是广元市公安局某办公室主任罗某某了。然后在王某乙的配合下,两人开始逐步给严某某下套。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王某乙以帮找王某甲解决严某某儿子的工作问题,骗取严某某现金6700元以及中华烟一条,并表示王某甲正在想办法解决工作问题。有了王某乙的配合,王某甲开始摆起了公安局领导的架子。随后,王某甲假意问严某某,是否还有其他人愿意到公安局上班,自己可以想办法,并且承诺可以将事情安排妥当。

2016年1月,严某某介绍朋友梁某给王某甲,王某甲承诺能帮忙将梁某的儿子安排到公安局上班,并成功骗取梁某现金5000元。同年2月,王某乙在严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唐某,以帮忙找工作为借口,骗取唐某5000元,及中华烟一条。就在同月,王某乙在严某的介绍下,以帮忙解决石某女儿工作问题为由,又骗取石某5000元及中华烟一条。

同年7月22日,王某甲以“罗主任”的身份,对严某说可以购买公安局内部住房,然后骗取严某现金4万元。之后又以此身份,谎称自己家人病重需要钱等名义,骗取严某现金47800元。2016年夏天,王某乙还以帮忙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李某现金1830元。

严某在找“罗主任”多次办事后,发现自己的事情都没有被落实,此时觉得事有蹊跷,遂到公安机关举报“罗主任”的行为。报警后,严某才知道自己有可能被骗。

通过公安机关的走访摸排,发现王某甲、王某乙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展开调查。2017年9月13日下午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发现王某乙的行踪,遂前往现场将其挡获。后警方又将王某甲挡获,在公安机关,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日,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9月20日,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11月3日,公安机关就此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两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过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斌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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