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案件“执行不能”?苍溪人民法院来支招

2023-03-30 10:06:3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袁茹莉

四川在线消息(杨鸿波 陈垟 李定贵)“法官,我官司都赢了,为什么还拿不到钱?”

“我们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反复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确实没有找到相关线索。”

“我不管,反正你们要把钱给我找回来!”

近日,苍溪市民郑某诉苍溪县某专业合作社支付其工程款一案,经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申请两次强制执行,均没有拿到钱,不满的情绪转嫁到法院。

究竟是法院执行力度不够,还是原告缺少打官司的经验?

2016年,苍溪法院判令被告苍溪县某专业合作社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原告郑某工程款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合作社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郑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

从2016年至2022年,苍溪法院结合郑某提供的财产线索,两次对该案进行了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合作社由于经营不善,欠下债务100余万元,一直处于歇业状态。而该合作社仅有的财产即生产加工场地上的临时建筑物及生产设备,又涉及优先权等其他他项权,应当依法优先偿还生产资料采购款、员工工资等债务,在本案中无法处置。

又因为该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何某一直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经过对现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司法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后也未查找到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终结了两次执行程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一种叫“执行不能”的情况。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人民法院穷尽所有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执行到位不是因为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或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确实丧失了清偿能力。

据介绍,“执行不能”的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实无履行能力;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三无状态”。

本案中苍溪县某专业合作社就属于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的状态。虽然他有财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执行,致使财产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范畴,这样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不能”。

如何尽可能地避免“执行不能”?苍溪县人民法院给出四点建议:一是在起诉前、诉讼中及时对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积极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便于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避免财产转移;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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