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的5万存单=145万?泸州市民兑换存单遭拒状告银行

2015-12-10 05:36:09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何勇记者:王正元

【判决】

鉴定报告解开存单身世之谜

法院驳回“兑换145万元”诉求

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通过鉴定结果:存单存入时间是“公元一九五四年七月拾叁日”,且有“中国人民银行瀘X行 大X营业所 现金付讫”的圆形印章。

11月3日泸县人民法院复庭。“根据鉴定结果,我们认为被告所持有的存单是经银行兑换过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行泸州支行代理人与某行泸县支行代理人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既然说这张存单是兑换过的,那为什么银行没有收回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泸州支行代理人表示,目前市场上还存在已经兑换过的存单,用于部分人收藏,并出具淘宝上关于买卖50年代保本保值定额储蓄单的截图。

11月30日,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对该案作出宣判,最终驳回原告何先生的诉讼请求,且受理费由其独自负担。

根据判决书显示,根据鉴定结果,存单可反映是1954年7月13日存入。根据我国货币发行政策,1954年所使用的是第一套人民币,按照第二套人民币兑现第一套人民币的比例,原告持有的存单币值为5元,而非原告认为的5万。此外,鉴定报告上写明了存单上圆形印章字迹辨读内容为“中国人民银行瀘X行大X营业所现金付讫”,根据鉴定意见,即使该存单属于被告应兑换的业务范围,但“现金付讫”字样明显,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表明该存单已经付讫,对原告对此章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进行兑换5万元及支付140万元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罗永霞 张正君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王正元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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