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男子醉驾撞上客车伤6人 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

2016-12-12 09:51:24来源:内江晚报编辑:何勇高波

一小型轿车司机醉酒驾车,在行进途中与一辆客车相撞,造成客车司机及车上多名乘客受伤。近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男,东兴区人)驾驶川KYI0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东兴区太白路方向经汉安大道往蟠龙冲方向行驶,行至汉安大道与西林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驾驶人邱某某驾驶的川KBTXX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驾驶人邱某某及乘车人李某寿、闵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辉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黄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7.1毫克∕100毫升。

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寿、闵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辉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闵某某左髋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盆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邱某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人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支付了李某寿、闵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辉的医疗费、护理费、出院复查费等费用共计13万多元,并取得郭某某、李某辉、刘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黄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黄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黄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高敏 记者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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