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方侦破全国首例社会中介人内幕交易案

2016-05-16 08:34:53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编辑:邓强夏修露

本报记者夏修露

他是一名高校职工,也是一名证券市场的社会中介人,在促成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却扮演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双面人”角色,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消息,悄悄低价购入大量该公司股票后高价卖出,短短几个月非法获利近200万元……

5月15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来临之际,记者昨(12)日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采访获悉,我省警方侦破全国首起非特定人员涉嫌股票内幕交易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A面>>>

为重组奔走的“中间人”

男子张某原本是成都某高校的一名职工。2014年3月底,经他居间介绍,山东齐鲁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叶某代表山东一家上市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商谈出让上市公司资产事宜。后因该公司的资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双方未能达成合作。

在此次商谈过程中,张某利用自己作为重组中间人的身份,从叶某处得知了该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总股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等重要指标,进而确定了这家准备进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就是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

2014年4月15日,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度科技”)通过张某向叶某表达了借“壳”上市意向。江泉实业表示同意,双方开始筹划江泉实业重组。

为收取重组中间人佣金,任某起草了一份《财务顾问协议》,协议中的财务顾问代表为张某。张某与任某口头约定:两人按32%、68%的比例分配重组中间人佣金。与此同时,任某根据张某告知他的“壳”公司相关情况,还草拟了一份《重组简要方案概述》。由于唯美度科技对支付中间人佣金的时间问题存在异议,导致协议未能签订成功。

为了促使两家公司顺利重组,张某在中间积极为双方传递消息,并通过任某密切关注着进展。任某认为张某是此次重组中介团队的成员之一,所以对张某的询问都如实告知。

2014年6月12日,江泉实业发布《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停牌;9月12日,江泉实业公告了与唯美度科技的重组方案并于当日复牌。复牌后,该只股票股价大幅上涨,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

B面>>>

利用内幕交易的“获利者”

表面上,张某在两家公司间积极奔走,暗地里,他早已悄悄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从2014年4月18日开始,张某用他本人在光大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连续买入江泉实业的股票99万余股,累计投入资金326万元。后迫于资金压力,他将江泉实业股票在2014年5月28日前陆续卖出,累计卖出价格324.94万元。单从账面上看,张某净亏损1.86万元。

但是,在2014年5月7日至5月13日期间,张某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徐某”在川财证券犍为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26.8万股,2014年9月22日卖出26.7万股,获利93万余元。

这段时间,张某还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吕某”在川财证券犍为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30.93万股,2014年9月22日卖出30.2万股,获利104万余元。“作为内幕知情人,张某利用对江泉实业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信息尚未公开即内幕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办案民警介绍,通过这样的方式,张某累计买入“江泉实业”股票共计156.73万股,买入金额523.17万元,卖出金额720.7万元,非法获利197万余元。

焦点>>>

是否属于“内幕知情人”?

2014年11月,按照公安部经侦局的部署,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侦办此案。“张某是否属于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办案民警介绍,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公安部经侦局呈请,协调证监会作相关认定。经证监会认定,两家公司重组的相关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消息。在消息敏感期内,中间人张某获知了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知情人。

基于证监会的认定,省公安厅依法将张某刑事拘留,并对张某及其相关联的10个账户上的600余万元资金进行冻结。随后,办案民警又赶赴山东、北京、成都、乐山、遂宁多地,对17名证人和江泉实业6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后经省检察院批准,警方对张某执行逮捕。

今年3月,成都市中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社会中介人内幕交易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作为个体中介人,在撮合“江泉实业”卖壳重组过程中,于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所获知的内幕信息,使用本人账户及他人账户大肆买卖该支股票,攫取巨额不法利益,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延伸阅读

此案开创司法先例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伴随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特征逐渐凸显。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警方就张某是否属于《证券法》第74条所规定的“其他知晓内幕信息人员”,主动与证监、检、法部门进行反复沟通论证。灵活运用网上网下作战资源优势和情报导侦,成功挡获嫌疑人,及时派员赴山东、北京、成都、乐山、遂宁多地迅速固定关键证据,用全面、缜密的客观证物最终锁定其犯罪行为。此案被公安部经侦局纳入调研制定该类案件办案指引和证据规格的重要借鉴。

这起全国首例社会中介人内幕交易案庭审期间,全国5省、市法院单位派员观摩学习。该案的成功侦破及判决,创造了通过证据来证明而非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职务身份来认定被告人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司法先例,为全国侦查、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证据规格和法律适用指导,有力地策应了全国证券市场规范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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