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朋友出车祸 致其十级伤残 民法典撑腰:属“好意同乘”,减赔30%

2021-02-25 06:40:16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

张某驾驶私家车好意搭载朋友李某回家,不料途中与杨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杨某以及摩托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经治疗康复后,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杨某,索赔16万余元。

2月24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李某承担张某应承担责任的30%,判决张某赔偿12028.65元,杨某赔偿121073.33元。

索赔

搭载朋友出事故,遭遇朋友巨额索赔

2020年7月8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沿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路段一号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摩托车司机以及两名乘客受伤。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绵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49688.43元,出院诊断为:左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休息三月,禁止左上肢过度负重及活动,出院后继续左肘部支具外固定,一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来院取出内固定装置,预计费用约8000元等。

同年11月2日,李某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并经手术治疗的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记者获悉,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中,发现摩托车司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及摩托车上的两名乘客无责任。

由于车祸受伤并导致了伤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杨某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6万余元。

判决

属于“好意同乘”

酌减司机30%责任

庭审中,张某辩称,搭载李某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不过,他愿意承担一定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张某对事故负主责,杨某负次要责任。杨某驾驶的载货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杨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无偿服务的善良之举,应当减轻张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酌定李某承担张某应承担责任的30%。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李某12028.65元,杨某赔偿李某121073.33元。

法官解读

既保护受害者权益

也倡导助人为乐

涪城法院法官李玲介绍,根据今年初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李玲介绍,“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

李玲介绍,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就应当为解决民事纠纷设定切实可行的规则。之前的《侵权责任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民法典这一规定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周兰兰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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