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问题口罩被罚20万元 事后向经销商索赔 法院:明知故“售”自己担责

2021-07-13 07:12:22来源:封面新闻编辑:刘波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7月12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民商事审判与司法保障(2020)》以及商事审判10件典型案例,其中,成都一药房诉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本案中,药房在明知口罩有问题的情况下继续售卖,被处罚款20万元,事后向提供口罩的科技公司索赔,法院驳回了该请求。

案情回顾

法院介绍,2020年1月23日,成都一药房工作人员小陈与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采购员小王口头约定,以每个1.5元的价格采购10000个一次性使用口罩。当天,药房向科技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

随后,小王通过网络卖家订购了口罩;1月27日,他委托父亲当面把口罩交给了小陈;1月28日上午8点30分,小王得知这批口罩有问题,立刻电话告知小陈,要求他停止销售并退款。然而,小陈并不听劝,药房在当天上午营业后,开始销售这批存在商标仿冒问题的口罩,很快遭到消费者举报。

当天中午11点26分左右,相关部门来到药店突击检查,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药房存在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存在隐瞒推诿行为的行为,被处以罚款20万元,罚没未销售的假冒口罩。

因此,药房以科技公司(已被行政机关另处罚)向其销售口罩系假冒产品,造成损失货款1.5万元和被罚2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公司赔偿上述损失。

四川自贸区法院认为,口罩被罚没造成的货款损失1.5万元是科技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由科技公司赔偿。但是,行政机关对药房处以20万元罚款,是针对药房故意销售假冒防疫物资、被查处时故意推诿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在法律上是其自身故意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因此不支持药房20万元的索赔主张。

典型意义

法院认为,伪劣口罩的生产者、批发销售者应依法予以打击,但在法律上并不能因此减轻、免除终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四川自贸区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明确了以下规则:医药、医疗器材销售者违背基本的质量核验义务,对于明知防疫物资存在假冒伪劣的情形,仍然故意销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罚款的损害后果,不得通过民商事合同纠纷诉讼进行转嫁。

这一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的确立,有利于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明确医药、医疗器材终端销售者对向消费者销售的医药、医疗器材的质量进行必要的核验义务,同时强化行政机关在防控疫情背景下对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经营者处罚的威慑力。

本案模式可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具有参考价值,也体现了民商事审判对国家抗疫斗争法治保障所作出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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