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顾危险坐快艇船头 摔伤了谁负责?法院:游客承担7成责任

2021-07-13 15:47:26来源:封面新闻编辑:覃贻花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出国旅游坐快艇,因船头颠簸不慎摔伤,可以找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吗?答案可能是否定的。7月12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公布了2020年度商事审判10大案件,其中就有一起游客与国际旅行社的合同纠纷案。本案中,陈某因坐在快艇船头不慎摔伤,要求旅行社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时年48岁的陈某具备危险认知能力,具有规避控制自身安全风险的能力,而他仍选择坐在更为颠簸的船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负担更多损害后果,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

案情回顾:游客不顾约定坐快艇船头摔伤

法院介绍,2019年7月22日,陈某(城镇居民,订立合同时48岁)与一家国际旅行社在网上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电子合同),参加“泰国某岛6日5晚跟团游”,行程包括搭乘快艇前往泰国某岛,还特别约定:“45岁以上游客,一律不允许坐在快艇船头。”

2019年7月25日,陈某随团出发旅游,他在《注意事项特别声明与人生财产安全告知提示》上签了字,该提示第5条载明“搭乘船只提示(如长尾船、快艇、独立汽艇、游轮、泛舟时),请一定要穿着救生衣,勿任意走动,上下船时留意头部,别把头手伸出船外,老人家、儿童、孕妇一律都不要在船头入座,有风浪时都会颠簸,如有意外发生后果请自行负责”。

行程第三天,陈某坐在快艇船头,因快艇颠簸剧烈而摔伤。回国后,他花费医疗费49355.64元,保险公司核减相关金额后,向陈某理赔38142.90元。经鉴定,陈某伤残构成伤残等级10级,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15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陈某花费鉴定费2830元。陈某向四川自贸区法院起诉请求旅行社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游客自身负担70%责任

四川自贸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旅行社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合同中虽然载明“45岁以上游客一律不许坐在快艇船头”、“本人自愿放弃不适宜本人身体状况参加的相应景点或相应活动,若因本人坚持参加而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但上述条款为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尽到了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不发生效力。

此外,旅行社也没能证明其在履行合同中尽到了对陈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陈某的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是,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对于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对合理规避自身安全风险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他对坐快艇的危险性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应该结合现场的情况合理履行合同,而他并没有坐在船舱里,还是选择坐在颠簸剧烈的船头位置,对于受伤也有自身方面的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后,酌定确定某国际旅行社在陈某损失的30%范围内承担责任,陈某自身应当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公司应向陈某赔偿31828.42元。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没有“和稀泥” 确定消费者与旅行社的责任界限

承办法官解释,近年来因消费者在旅游中受伤引起的纠纷较为多发,尤其是境外旅游的履行所涉及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对于如何认定把握旅行社(出境社)的安全保护义务,准确界定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责任边界,对于规范旅游特别是境外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自贸区法院将旅游合同纠纷归口到天府文创城法庭,施行专业化审理。本案是该法庭运用专业化审理机制办理的一件典型案件。本案中,法院没有采取“和稀泥”式的裁判,而是认为旅游者在该具体情形中,不仅对具体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具有注意义务,并且在规避控制自身安全风险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消费者在规避自身安全风险方面具有优势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应当负担更多的损害后果。

该裁判根据双方对危险的预见、采取规避措施的能力,合理分配了合同责任,公平确定了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责任边界,对于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倡导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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