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应着眼于情与法的平衡
□高亚洲
三月芳菲,始自法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如同对此的热烈呼应,在这一天,全国各地多家法院都有大动作,江苏、北京、湖南都有法院开出首份人身保护令,也有诸多法院专门成立家暴合议庭,以应对法度之变。无论是人身保护令,还是反家暴合议庭,并非这些法院首创,但是在一部专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大背景下,他们的举动仍有着让人侧目的闪亮。
就人身保护令而言,虽然早在2008年就在最高法主导下,在9个基层法院试点推行,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执法中存在诸多尴尬。此次将人身保护令写入《反家庭暴力法》,纾解了个中尴尬。一个相对通俗的说法是,在没有反家庭暴力法之前,受害人只能是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申请人身保护令,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而有此法之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了。而“反家暴合议庭”的成立,则更是以鲜明简练的机构设置,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由此表达出反家暴的决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身保护令和反家暴合议庭的推出,让人们对反家庭暴力法有了更多的期待。不过,仍不能就此认为,有了《反家庭暴力法》就一劳永逸。综合多个调查数据来看,在全国范围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至少超过20%,还有儿童和老人。稍加梳理,可以得出的信息,一是家庭暴力可谓比较严重,但从近几年的家庭暴力立案情形来看,真正能够主动寻求司法救济的并不多;二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对象,与施暴者有着非常亲密的亲缘或是血缘关系,对家暴往往有着相当强的容忍度。换句话说,在人身依附观念未能得到扭转之前,尤其是在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即便有了《反家庭暴力法》,家暴在施暴者看来,仍可能是作为不值一提的“家教”,而在被害者那里,或是一种不可言说的家丑存在。那么,鼓励家暴寻求法律路径的解决,仍要逾越诸多现实情感障碍。
当然,情与法之间的矛盾,本身就是正常存在,并贯穿于法律的立法与实施中。所以说,在反家暴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在情与法之间寻得平衡,让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一方面要通过法治常识普及,让反家庭暴力法被公众接受和认可,同时,以现实的法律震慑力,普及公众对法治的信赖和敬畏;而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情感与道德力量的导入,通过运用多种综合性手段,规避律法的冷暴力,凸显律法的人性和温度。毕竟来说,再严苛的法律,最终是为了呵护家庭的幸福。事实上,这也与《反家庭暴力法》所推崇的“以预防为主,与惩处相结合”的法律精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