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射洪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

2016-07-01 17:29:4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罗小单

  四川在线遂宁讯(记者 罗小单)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成都某物业公司被遂宁射洪法院罚款10万元。

  据射洪法院资料显示,邓某全申请强制执行高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洪法院查封了高某琼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住房一套,2016年5月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过网上激烈竞价,远在南京的钱先生最终以93.968万元(高出起拍价14.8万元)竞买成交。

  6月下旬,当钱先生拿着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去办理交付房屋手续时,该房屋小区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并设置障碍。

  射洪法院执行局长何鲲亲自前往成都,耐心讲解,反复释明,协助单位仍拒不交出房屋门禁卡和过户相关资料。经请示,法官依法对该公司开出十万元罚单,并要求限时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

  在强大压力下,该公司负责人十分钟内交出了该房屋的门禁卡,开发商也主动提供了过户相关资料。钱先生目睹了整个执行过程,感激的说:“谢谢法官为民办实事,以后法院拍卖的房屋,我们可以放心的买,放心的住。”

  法官办案后记:决不能因少数人拒不配合 导致法律打白条

  办案法官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办案法官认为,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法律后果,因而不积极履行甚至抗拒履行协助义务的现象绝非个别。人民法院在充分协调沟通并交代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要坚决用好用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发挥强制手段的震慑作用,坚决刹住歪风邪气。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背景下,人民群众需要感受到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缺乏强制手段的保障,法律本身也会成为一纸空文,更何况根据法律做出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十章规定的强制措施就是捍卫司法权威尊严的“利器”和保障。在充分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坚决采取强制手段,该罚款拘留决不能手软,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因少数单位和个人的拒不配合,导致法律打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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