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不“新”车商涉嫌欺诈 20多万的车要退赔93万

2015-09-19 06:15:46来源:成都商报编辑:何勇记者:袁伟

车商的辩解/ 车在召回车辆范围 但不是召回车

基于对新车“身份”的怀疑,今年4月,陈先生将销售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购车协议,并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购车费用并进行3倍赔偿,总计106万余元。5月12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7月21日,法院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销售方负责人吴岷江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车辆放在展厅即为展车,放进库房即为商品车,二者都是没有开发票没有销售出去的商品车,是新车。

至于400热线电话里告知该车登记信息为雷某某,这是因为雷某某先于陈先生订车,销售系统按规定向厂家系统进行了登记。可后来,雷某某由于个人原因并没有交款提车。实际购车客户为陈先生,在交警部门上户的第一信息也系陈先生。售后部门会在获取上户信息后,对先前的信息进行修改。因此,新车旧车,应以车辆在交警部门上户登记的实际记录为准。

吴岷江称,陈先生所购汽车确系处在召回车辆的范围,但是召回车还有一个专属的代码,陈先生的车不属于专属代码(之内),因此就不属于召回车。

一审宣判

车商欺诈 退赔购车人93万元

昨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陈先生与销售方之间订立了《订车协议书》及《购车补充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买卖关系成立。

对于原告提出的公里数过长、客服热线电话显示厂家系统登记的车主姓名不是本人等两项问题,被告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属于召回车范围的问题,虽经查明陈先生所购车辆不属于召回车辆,但销售方对涉案车属召回车范围的事实未告知陈先生,属于刻意隐瞒事实。

法院认为,销售方将曾被使用过车辆以新车的名义销售给原告,致使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该车,销售方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的购车协议,汽车销售方退还陈先生购车费用26万余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67万余元。

据了解,销售方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成都商报记者 袁伟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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