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出台申领病残津贴和调整职工病退休程序政策

2017-02-07 14:27:10来源:自贡日报编辑:何勇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病残津贴政策和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经办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可申领病残津贴,同时简化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经办程序。

  《通知》规定,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并发放病残津贴。病残津贴待遇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代理人)提出申请,市本级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区县向本区县人社局申请。病残津贴纳入社会化管理,参照养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在每年3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在满三年的前一个季度必须参加一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在此之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职)只针对在职企业职工,调整后,病残津贴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经按照“分级受理,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的原则,开始受理申领病残津贴相关业务。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个体参保人员),符合申领条件的,均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
 
  《通知》对申报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并简化经办程序。“新规出台之前,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可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新规取消了病退职,仅保留病退休。”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明确,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申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必须满足申报个人为企业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及以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个条件。

  《通知》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职工本人向任职单位提出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申请,由单位进行初审后,出具《企业职工参保符合申报病退休条件承诺书》,由单位向参保地人社局申请审核和办理提前病退休相关业务。

  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病退休(职)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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