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在4S店保养 拒绝保修? 消委会出面维权

2017-03-15 05:53:24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陈乐记者:曹实秋

投诉

没在4S店保养车辆保修遭拒绝

原来,梁先生于2014年12月份在贡井区石灰窑某汽车4S店购买家用轿车一辆,2016年8月8日出现故障。由于从购车到出现故障期间,梁先生考虑到价格及服务等因素,对该车辆的保养没在该4S店进行,而是在该品牌汽车厂家认可的其他维修点进行保养的。据此,该汽车4S店以消费者梁先生从购车开始从未在其4S店做保养为由,拒绝对该车辆进行免费维修,并表示如果维修可以,需要付修理费6800元。梁先生对4S店拒绝免费维修的行为十分不满,在自行与4S店协商多次无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11日向自贡市12315消费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投诉。

维权

消委会出面,4S店承担维修责任

贡井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委会工作人员就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家用汽车“三包”等规定向4S店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基于消费者梁先生所购车辆确实在“三包”期范围内,虽说在购车至发生纠纷期间,梁先生并没有在该4S店保养,但其保养地点是车辆厂家认可的维修点,因此,根据《消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结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销售者义务”的规定,贡井区消委会认为该4S店应当承担该车的免费维修责任。

最后,经消委会组织双方协调:该4S店为消费者梁先生所购车辆发生的故障进行了免费维修。

自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点评:“你在我这里买的车,就要在我这里保养维护”,这可能是很多汽车4S店的行规,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还有限制行业竞争之嫌。《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对于“销售者义务”规定有: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根据此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在其要求的场所进行汽车保养,而单方面免除自身免费维修义务。

向群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曹实秋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