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外流浪8年想上户 宜宾公安:可申请,核实后办理

2017-01-20 16:29:0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记者:邓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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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所需材料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母申报)

1.已婚夫妻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婚生育说明(由父亲或母亲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非婚生育基本事实即可,下同);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非婚生育说明;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事实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核实后出具的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调查报告。

3.1999年4月1日之后,国内公民私自收(捡)养的,无法办理《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的,要求入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事实收养人书面申请;

(2)事实收养人结婚证(如系夫妻共同事实收养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

(4)民警调查报告(民警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的详细过程,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的内容,儿童来历及登记采血情况,比对核实的结果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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