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直通车 今日到站省交通运输厅

2013-09-27 09:41:0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
    汽车维修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汽车维修部门在修车过程中以次充好的一直是广大车友关心的问题。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将在我省一、二类维修企业开展“阳光维修”服务,要求维修后提供汽车结算清单,注明原厂配件等材料。这些材料是否可以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材料?如果企业不提供,消费者怎样举报企业和维护自身利益?

    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车辆维修管理处副处长许冬兰表示,汽车维修结算清单是可以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依据材料的。如果汽车维修企业不提供汽车维修结算清单的是可以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的。

    如果消费者遇到汽车维修结算清单未将维修作业的检测诊断费、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及其它费用分项列出的,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未注明的,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投诉电话“96515”进行投诉,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实情况后,会将维修企业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并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同时将该企业的违规行为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影响该企业今后扩大经营范围、车辆维修招投标等。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汽车维修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被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21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等级制度的汽车维修企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最高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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