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省人大常委会今日专题询问养老服务业推进工作

2015-12-02 09:09:4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史册记者:杨琴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杨琴 实习生 徐语杨 9时45分报道) 谢道全委员提问:有民办养老机构反映,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拿地难、拿好地更难”的情况。我省在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方面有什么措施?

国土资源厅厅长杨冬生回答提问

    国土资源厅厅长杨冬生:我省在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制度规范引导。我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养老服务业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9号),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制度保障。

二是厘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涵。明确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均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在城市规划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的范围内布局和安排。

三是用好增量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直接下达给市(州)和扩权县(市、区)时,明确要求各地在分解安排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等民生用地,不得扣减或挪作它用,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并建立健全用地审核绿色通道,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提高报批效率。

四是盘活存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五是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是灵活确定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方式。鼓励采取租赁方式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降低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成本;对经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不论投资性质,均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明确要求以公开方式供应的营利性养老设施建设用地,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对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依据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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