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车祸 是好人好事还是交通肇事?

2016-07-28 06:29:58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

[交警裁定]

摩托车负主责 教练车负次责

由于鉴定需要,双方车辆被暂扣。7月19日,司法鉴定报告出炉:在现有条件下,未发现事故时“川L1317学”小型轿车与“川LKN714”普通二轮摩托车有接触。

7月25日,乐山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建生驾驶摩托车行至事发路段时,遇同向行驶在左前方由张成军驾驶向右变向的教练车,向右避让时与道路右侧人行道边坎擦挂后倒地,造成王建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建生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认定书同时认为,当事人张成军向右变向时影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该认定书确定王建生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成军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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