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
死亡事件不属重大瑕疵,判决驳回诉求
那么,对于围绕这套房子的死亡事件是否属于重大瑕疵呢?
一审法院认为,彭女士与陈女士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且双方均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但彭女士认为,房子发生过死亡事件,影响了房屋使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死亡事件并非发生于涉案房屋,而是发生于涉案房屋之外的小区公共区域,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医院。因此,死亡事件不属于涉案房屋的重大瑕疵,也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应认定为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要事实。
另外,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房屋出售方的陈女士,对于购买方未询问的情况,没有主动披露的法定义务。双方对此类事件是否属应当告知的范围也未曾有过约定,且发生于该小区的死亡事件,不属隐密事件,且彭女士也一直居住在同一小区。因此,陈女士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对彭女士基于被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彭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