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
涉案房屋“不吉”,且未告知有违诚实信用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陈女士对其女儿在小区内发生坠楼事件没有异议,仅对其女儿是从案涉房屋中坠楼不认可。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警方调查笔录分析,应认定陈女士女儿从案涉房屋坠楼,涉案房屋“不吉”。
因此,对于一个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基于“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人们往往会因为房屋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产生心理上的忌讳从而不愿意购买,即使购买也要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优惠的基础上。故,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类房屋交易中出卖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于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然后视购房人的选择而决定房屋买卖的结果。对于案涉房屋买卖,陈女士并无证据反映其在出售房屋事已向对方告知了涉案房屋所发生的小孩坠楼死亡的事实,对买房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成都中院作出了如上判决。目前,经过强制执行,彭女士已收到该笔款项。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