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一车主违法记录未处理年检被拒 起诉交警队 官司赢了

2015-09-10 06:34:46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

  判决

  法院判车主胜诉

  处理违法记录非年检前提

  今年5月29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并于7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陈先生和彭先生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为什么要判决交管部门败诉?前锋区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在原告车主陈先生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陈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彭先生的车辆属于安全技术免检车辆,原告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车辆免检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原告彭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法院对被告交管部门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并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为何告交警?

  车主这样说——

  处理违法记录和车辆年检是两回事

  车主彭先生表示,对车辆违法的处罚与车辆年检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处罚行为,一个是行政许可行为,属于两回事,具体经办也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按照道法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他说,尽管自己已累积了几十个违法记录,但他认为,交警部门设置的一些执法规则不科学甚至不合法,因此自己不愿意去处理,久而久之,直接影响了车辆的年检,为此,彭先生最终选择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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